信息公示

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《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》(发改经体[2017]1999号)文件精神、《执业药师业务规范》和《北京药师协会章程》,为进一步规范本会业务活动和收费行为,特制定此《自律公约》。

1条  坚决执行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》(国办发[2020]21号)等相关文件规定,严格在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,收费要合法合规,不强制收费,不重复收费,不过高收费。

2条  本会重大事项要经会员代表大会或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,本会的会费管理办法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和《自律公约》要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。

3条  本会要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,实行专账管理,每年要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。

4条  本会要通过协会网站和“信用中国”网站,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服务标准,接受广大会员、政府部门和社会监督。

5条  本会为会员提供三项基本服务项目,一是会员每年可以免费参加4次学术交流活动,二是会员免费享受协会提供的现场或电话咨询,三是会员参加协会举办的经营服务性培训享受优惠价。

6条  本会要严格按照《北京药师协会章程》发展会员,严格坚持“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”原则。

7条  本会要积极引导广大会员认真履行《执业药师业务管理规范》和《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执业准则》(试行),自觉规范业务行为,努力保障公众安全合理用药。

本《自律公约》已经于2021年8月18日经北京药师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,并从即日起开始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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